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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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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杜家廷 摘要: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监管。目前,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我国应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提倡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一、我国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法规性等特征。因此,其经营行为理应受到国家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公估人市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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