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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保险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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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人通过分散和控制风险,可以改善直接保险人的风险组合和财务状况,增强直接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再保险人的存在有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然而,为了取得并维持这种稳定效果,这些再保险主体必须有能力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相关监管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制订再保险监管最低要求的必要性 由于再保险业务的全球性扩展,对再保险人监管的国际公认原则是必要的。 为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0月颁布了《关于再保险人监管最低要求的原则》。考虑到不同监管制度之间的客观差别,该原则只规定了再保险人监管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应作为各国有效监管体系的补充,以便形成信息交流与监管协作的基础。 对再保险人进行有效监管的全球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将为再保险人、直接保险人以及保单持有人创造许多有利条件,便于更大范围地分散风险,更有效的资本运作,以及评估方法的简化统一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多重监管。 再保险监管的特性原则 《关于再保险人监管最低要求的原则》中确定的第一条原则是:对再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投资和流动性、资本要求、保单及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程序的监管,应反映再保险业务的特征,并且应当补充到监管体系之中,以便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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