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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中国再保险发展历程(郑博士谈再保)


  编者按: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承担着分散风险的论文 车辆保险重任,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并未受到足够的论文 车辆保险重视,再保险的意识还较为淡薄。华东政法学院郑云瑞博士对再保险研究颇深,从本期开始,《天下保险》专刊将连续刊登郑博士有关再保险的文章,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对此的关注。
  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换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即保险的保险。保险所适用的原理大多可适用于再保险。《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之分,直接保险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双方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保险则发生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同业之间,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再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这些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原保险人先行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再向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其承担再保险责任。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之为分出公司或者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称为分保业务;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之为接受公司,或者分保接受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接受的业务称为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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