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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挪用保费行为分析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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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挪用保费是代理人的一种违法行为,由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防范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减少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人的担保人的实质审查,以银行划帐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加强对代理人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管理相关单证。 近期某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连续接到几个客户投诉,称保费已被业务员收取而保单却迟迟不见送达。该保险公司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发现有五人挪用保费,挪用金额达20 074元,其中业务员孙某挪用客户保费359.3元,业务员李某挪用客户甲保费1838元、挪用客户乙保费1500元,业务员王某挪用客户保费8 555元,业务员张某挪用客户保费3738元,业务员周某挪用客户保费850元。此五人中,除了张某将公司首期保费暂收收据留给客户外,其余四人留给客户的均为白条。保险公司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此六人进行了处理。业务员孙某没有经济担保人,现有的担保人经落实系涂改而成,不是真实担保人;业务员王某的担保人因当时在其办理入司手续时,将担保期限填写为2002年2月止,已过担保期限,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业务员李某的担保人是其母亲与哥哥,曾为其偿还过一笔挪用保费,现在家人称已无力再为其偿还剩余挪用保费;业务员周某的担保人联系方式己停用,住址不详,需继续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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