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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及其自留额与定价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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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额研究 [关键词]:非寿险、再保险、自留额、超赔再保险 [摘 要]:从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再保险是从事直接商业保险的非寿险公司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是非寿险公司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组合的重要前提。本文就不同的再保险种类进行介绍,并就各种类型的再保险特点和作用加以分析,接着就自留额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从定价角度对再保险进行研究,介绍了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定价因素。 1、 影响自留额的诸因素 (1)法律规定的因素 作为保险企业,经营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从社会的角度讲,保险则是通过集合多数,共同分担危险、消化损失,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维持社会安定团结。保险法一方面严格地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并确立保险利益原则,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预防因保险人经济实力过强或过弱而可能对被保险人产生不利因素,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做了严格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办理分保及其自留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原《保险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这一条是从单一风险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规定的。单一风险的最大可能损失的自留限定主要是防止和避免保险公司因一个或几个大的保险标的巨大损失而影响整个经营的稳定性,进而造成公司财务上的漏洞而殃及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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