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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保险论文--非寿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及其自留额与定价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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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及其自留额与定价研究(三)

   再保险的作用及非寿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
   [关键词]:非寿险、再保险、自留额、超赔再保险
   [摘 要]:从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再保险是从事直接商业保险的非寿险公司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是非寿险公司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组合的重要前提。本文就不同的再保险种类进行介绍,并就各种类型的再保险特点和作用加以分析,接着就自留额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从定价角度对再保险进行研究,介绍了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定价因素。
   1、 再保险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物质损毁和人身伤亡的损失程度不断扩大,如1981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莲花城”号轮船在新加坡爆炸,受损2100万美元;1990年中国广州白云机场的空难事件中,三架波音飞机相撞,赔款金额为9000万美元。像这样大的损失若由单个保险人来履行赔偿责任,很可能导致保险人的财务困难,甚至因此而倒闭破产。事实上,任何一位保险人也不敢独自承担类似的巨额风险。保险监管机构也不允许这样做。我国原《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一般来说,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较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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