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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及其自留额与定价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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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种类及其数理模型 [关键词]:非寿险、再保险、自留额、超赔再保险 [摘 要]:从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再保险是从事直接商业保险的非寿险公司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是非寿险公司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组合的重要前提。本文就不同的再保险种类进行介绍,并就各种类型的再保险特点和作用加以分析,接着就自留额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从定价角度对再保险进行研究,介绍了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定价因素。 1、 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是最早采用的再保险的方式,使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 合约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也称固定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 预约再保险(open cover)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再保险。它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付分出,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能拒绝。也就是说,对于合同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有选择是否分出的权利,而再保险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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