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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产险赔付率计算方法——与《产险赔付率计算方法探讨》一文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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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1999年第8期刊登了黄良军同志《产险赔付率计算方法探讨》一文,文中对产险赔付率计算提出了新的公式,即当年n个月内赔付率rn=(qn/pn)×100%,其中qn为几个月内责任赔款,pn表示为n个月内内责任保费,表示为n*(n/12)+n* (m1/12)十(n-1)(m2/12)十……十(1/12*mn),n为上一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当年每月均分,m1、m2、……mn,表示月保费收入。笔者认为以上公式提法不妥,首先,假设上一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本年度按每月均分就产险一般情况而言不成立,年初月份分推上年保单责任准备金要多于年未月份,应是逐月减少;其次,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50%提取,而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月提取,提取方式相混淆,导致计算操作性差。我们知道,赔付率用“赔款支出/保费收入”的方式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方面当年保费收入责任期要延续到下一年;赔款方面不能只考虑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对保险公司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只是暂未在会计帐目上支出,同时保单年度向下的赔付问题是承保业绩的真实反映,也不能用上述简单会计公式反映。为解决产险经营业绩核算的上述问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近三年来借鉴国外做法,引入满期保费的概念,采取用历年制赔付率和承保年度制赔付率跟踪并考核业务的经营情况,从效果看已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承保质量、增强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应用这两种赔付率完全可以达到上文笔者的期望和要求,且算法成熟,易于理解和操作。下文对满期保费和这两种赔付率计算方法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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