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 | 保险方向论文 保证保险是近年广泛发生在房屋、汽车的保险方向论文销售及信贷领域的保险方向论文商事交易。由于多方面原因,保证保险——尤其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大范围出险[1],并引致纠纷被大量起诉至法院[2].然而,作为新出现的商事交易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纠纷的定性与裁处也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当事人相同类型的案件裁处原则不一致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也不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规则构建及健康发展。 本文拟就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一、保证保险的认识与定性 概括而言,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大致如下:1、销售、信贷关系的债权人(下称“债权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2、当销售、信贷关系的债务人(下称“债务人”)拟与债权人发生交易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3]、以债务人不依约还款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3、债务人依要求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债权人赔偿损失;4、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交易;5、债务人未依约还款,债权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无果,或者保险公司承责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果,成讼。 基于以上事实,笔者对保证保险的基本认识如下: (一)保证保险应认定为保险而非保证 保证保险究竟是保证还是保险?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一直争执不休,尚无定论。虽然,不论保证还是保险,现行法律均不禁止当事人对承担保证或保险责任的范围、方式等自主约定,因此,仅依据诚实信用和尊重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原则,目前法院受理的相当部分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也可直接裁处,无需直面保证保险的定性问题[4].然而,在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或当事人对具体纠纷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保险的定性直接决定裁处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根本性影响,因此,正确定性保证保险仍是此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问题。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6035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