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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法:重疾险引出法律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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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至。 但凡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都应被视为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所确立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保险产(商)品,保险公司也同样应该向保险消费者详解保险产品功用,即保险责任的范围;详解保险条款、概念、文字的内涵,并给予符合规范的、符合常理的解释。 重疾险如何赔 最近,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所引发的风波和争议,很大程度上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重大疾病保险,按通常的理解应该是被保险人患了保险合同所指定的某一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即应承担理赔责任。但一些保险消费者渐渐发现,虽说投保的是重大疾病险,但一些条款的限制,导致“你不死的话,就别想拿到赔偿”。 其实这个问题早就存在。九十年代末,上海就发生了何思远左肾因患癌被手术切除索赔案:1996年,何思远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将意外险与疾病险捏在一起的“100万元保额”的新险种,共列了168种疾病,比如每缺损一颗牙齿赔1万元,小肠切除二分之一赔30万元,切除一个肾赔40万元……”当时身为宏远公司总经理何思远买下一份保单,每年付保费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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