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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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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利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附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考虑到保险相对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各国纷纷引入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保险条款的疑义性是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的运用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出现疑义都可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只有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以适用此规则,并且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保险相对人。我国《保险法》对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对其加以改进。 [关键词]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保险相对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 所谓“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简称“保险相对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对争议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该规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法谚,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the contra proferentem rule)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具体表现。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在英国16世纪的一个著名判例中得到首次确认,经过400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各国保险合同解释的一个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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