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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保险法修改的启示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理论界、实务界、司法界和社会普通民众中引起巨大反响,大都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有人断言,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将成为21世纪最现代化的公司法,甚至引领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新公司法对保险法的修订有何启示和有何借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大修还是中修?
   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大规模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在我国保险法修改的问题上,有大修和中修两种观点,大修的观点认为,此次修改不应当修修补补,只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纠缠,应该具有国际视野,顺应国际上混业经营的趋势,以保险法的修改为契机,彻底突破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不得混业经营的限制,突破同一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限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中修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和兼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贸然实行,恐怕引起大的动荡,目前的问题主要应集中在保险合同部分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这才是急需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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