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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保险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需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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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人而言,我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太多的存款,我能承担的可能也就8万元以内,从事发到现在,我已经花费了3万多元。我投保的5万元保险金额显然无法满足其转嫁风险以及受害人获得补偿的需要。剩余的赔偿怎么办,我现在一点儿主意也没有。” 刘先生,在驾驶奥拓轿车在二环路撞死行人后,面对法院15.69万元赔偿判决结果,他无奈的对记者说。 按照有关规定,奥拓车的第三者保险将支付一定的赔偿额,但是最高保额仅为5万元的第三者保险又能赔偿多少呢?而车主又无力出这余下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受害的第三者将向谁要这笔补偿伤害的费用?难道就让这样的事不了了之? 宽泛的免责条款是否该废止? “保险公司不应该设定宽泛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的险种和保险金额的选择不应受到严格限制。” 清华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系陈秉正教授告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补偿,使受害人不因为机动车所有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不足而限于困境。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补偿,不因驾驶人员是否饮酒驾驶而有所区别,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不因驾驶人员是否醉酒驾驶给予免责。只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交通事故中有人身伤亡,则保险人就应向受害人进行支付保险金。即使是实施了这种方案,司机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得到纵容,因为还有行政和法律上的制裁,但对受害人来说则是一件大好事。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就是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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