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四)
|
| |
责任保险危机与侵权法改革 考虑到责任保险对于一国经济的重要性,在确诊责任保险危机的根源在于侵权法之后,为了降低责任保险成本,解困责任保险市场,度过难关,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推动下,美国各州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先后进行了一场规模宏大的侵权法改革运动,期望通过对侵权责任进行限制来降低保费、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责任险的积极性。[133]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这样那样的民事侵权体制改革方案。[134]各州改革范围虽然大小不一,但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应用。连带责任使得每一个被告,不论其对于损害发生有多么微不足道的过错,都不得不对全部损害赔偿额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规则对于受害人固然是关怀备至,但受害人的利益却是建立在侵权人的不利益之上的,对于不幸身为富人的侵权人而言结果未必公平。如果共同被告中有一人投保了责任险,鉴于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财产可以便捷地执行,那么他必然成为众矢之的,保险公司也因此遭到连累。 鉴于此,美国大多数州(共计38个州)颁布了关于连带责任的改革方案。有一些州完全废除了连带责任而代之以比例责任(proportionate liability)。当然,多数州只是限制其应用范围,比如:禁止在非经济损害赔偿中适用;当原告应对损害承担的责任超过50%时也禁止适用。[135]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