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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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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有助于节约侵权法的交易成本 侵权法是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处理意外事故的制度。在过去几千年中对意外事故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整作用。侵权法虽然在理论上标榜“有权利必有救济”,立志要使每一个事故受害人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要使每一个受害人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可是实际上,没有什么比这更脱离现实的了。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受害人都不曾向律师咨询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更不要说提起成功的诉讼了。[88]根据牛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小组的研究结果,在具有代表性的1711个被调查的受害人中,只有444个(26%)曾经考虑过进行索赔,392个(23%)认为索赔是可行的,247个(14%)向律师进行了咨询,198个(12%)实际获得损害赔偿金。[89] 侵权法源自人类文明的初期,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侵权法体系。在人类社会世代沿袭几千年之后,侵权法的面貌并没有大的改观,古代的侵权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对现代社会有效。须知,侵权法规则形成在一个缺乏分散危险技术(比如保险)的时代,那时淡薄的社会意识也没有使国家在处理意外事故中发挥多大作用,因而将主要的目标定位于损失转移。[90]现今的世界已经远远不同于以往了:分散危险技术日益发达,而且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政府正在日益变大,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职能。历史情景的变迁为侵权法的淡出提供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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