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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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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 责任保险的引入在法院的侵权判决和侵权行为人之间竖起了一道屏障,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侵权法的博弈格局。 受害人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考虑最多的是侵权人有无偿付能力。责任保险的存在,相当于为受害人的债权提供了可靠的担保,成为有担保的债权。受害人是否起诉侵权人、起诉哪一个侵权人直接受到侵权人是否投保责任险的影响,那些没有投保责任险的人往往不值得对其提起诉讼。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受到保险金额的制约,在同样的伤害下,赔偿请求会随着保险金额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保险人负有和解义务,等于或者低于保险金额的和解请求最容易得到侵权人和保险人认同。由于责任保险只承保意外事故,故意侵权行为不属于保险范围,受害人有时即便能够证明侵权人故意侵权,也转而主张过失侵权,以得到保险人的担保,这就是所谓的“underlitigate”现象。[43]在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取得生效判决后,受害人无需担心协议或判决因为偿付能力问题而无法执行。由于侵权赔偿获得了保障,受害人就会提出更多的诉讼,侵权法通过使侵权人负担行为全部成本从而遏制过多意外事故发生的目标也才能更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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