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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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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升温,买方、卖方市场的更加规范化与规模化,在北京有四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和多家汽车交易市场实施了分期付款的业务之后,履约保证保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升温,买方、卖方市场的更加规范化与规模化,在北京有四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和多家汽车交易市场实施了分期付款的业务之后,履约保证保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合同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因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以保险形式开办的担保业务。在分期付款购车业务中,经销商为保证有效回收资金,往往希望拥有实力与信誉的保险公司介入其中。由此,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应运而生。该业务活动有两份主要的合同文件。一份是由经销商与购车人(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另一份是由经销商(作为被保险人)、购车人(作为被保证人)和保险公司(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两份合同存在着主从关系。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后者以前者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实践中较常发生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内,经销商和购车人就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达成变更协议或者向第三人转移债权债务,而没有反馈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导致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失效,从而使经销商遭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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