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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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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付与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2、适用的条件: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 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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