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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索赔期间的法律分析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拓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保险纠纷逐渐成为社会热点。2002年我国针对保险业的管理对《保险法》 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此后保险业的经营秩序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即使是修改后的《保险法》,其本身的不足已经呈现。而存在于其中的有关保险事故索赔期间的规定,在目前保险纠纷的成因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故此,有关保险事故索赔期间问题尚有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一、关于保险事故索赔期间的法律规定和困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期间的规定。目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间的性质在认识上都有很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该权利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该权利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丧失了胜诉权。有的观点认为,该权利应属于除斥期间,只要该权利期间的经过,权利人则丧失了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实体权利--该权利已经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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