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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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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使之形同具文。最后,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复保险 构成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复保险(doubleinsurance)又称重复保险,是相对于单保险(simpleinsurance)而言的,通常是指要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40条对复保险作了规定。由于复保险制度既关涉到保险合同极其重要的基本特性———损失填补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又与公平合理地界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针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围绕复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保险制度的运作和保险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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