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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保险论文--试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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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简介: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己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债权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受新的合同法调整呢?其实不然,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独有的补偿性和保障性的基本功能,使得它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对等等方面,都具有自已的特点,以《保险法》直接调整保险合同更为合适。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一般法的《合同法》。但由于《保险法》是在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整部法律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条款只有60多条,远不足以解决保险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虽然2002年11月28号保险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对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多的保险合同部分,却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样在现实操作中便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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