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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法理分析——以人身保险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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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是受保险制度保障的特定主体牵连于特定客体的主观关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前提下,保险利益是一个发展的、见仁见智的概念,不应限于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可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但大部分情况下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抽象性利益,适用相应特殊规则。 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抽象利益 保险利益问题在保险法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常为学者所重视,但对其含义尤其是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难有定论。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该《法案》第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1].但英美成文法上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并无界定。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均没有保险利益这一用语,但在理论上却对保险利益制度有系统研究。就我国研究现状来说,理论上,大部分教材和文章都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同时将保险标的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财产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并相应地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以此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但并未就两者做出进一步详尽规定。在理论和立法上对保险利益的内涵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导致对保险利益这一概念众说纷纭,从而产生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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