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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保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被保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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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注:本文发表于2003年4月16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解除合同 前一阵,已经退休的几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先生前来讲述了他们遇到的一件叫苦不迭的保险故事:几年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效益不错,前任领导便用单位的福利基金为这些会计师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去年年底到期,这几个会计师都可以拿到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保险金。可是去年初,新领导上任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并延长了保险期限,使得这几个会计师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遥遥无期。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想问律师该怎么办?这一问倒是把律师给难住了,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本案会计师事务所新领导代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与法无悖。既然行为合法,侵权之说就不能成立,律师当然也就无计可施。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由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使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可望而不可即,难道对他们的权益没有影响? 日前,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读后深有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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