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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内地与香港间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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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cepa下两地之间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性质上属于区际司法协助。区际司法协助一般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个部分。在香港则称司法互助,律政司下属的国际法律科承办有关刑事方面的事务。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cepa下对两地的经济流转以及互利合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市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限都不能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内地法院的判决对香港特区法院没有约束力。 而目前香港判决在内地的法律效力也没有确定,只是在个案请示的批复中涉及。而且,个案所涉均是婚姻判决,没有涉及商事判决,并且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个案批复。 cepa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规定要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服务与协作,并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cepa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可在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随着cepa的不断施行,两地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已具备了经济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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