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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要适应行业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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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的内容不多,没能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 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拓宽发展的空间,各大保险公司渴望获得更大的投资权限 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方面,不同的组织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法》中也没有说明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新《保险法》存在缺陷 2002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2003版的《保险法》被业内人士视为应付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法”,是一次小心翼翼的“试探”。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虽然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修改条文占原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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