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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性质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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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在地球上产生几百年来,人们对它众说纷坛,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强调其性质、作用。有的称保险是“合同”;有的称保险是“商品”;有的称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有的还称它是“相互金融行为”等。这些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对保险的研究评价,都是我们认识保险从而指导实践的宝贵借鉴。 然而,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业内业外,对保险这个特殊事物,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说我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存在某些误区。有人视保险为摇钱树,认为保险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税收者将保险公司的纳税混同于其他企业的纳税;地方政府认为应该从保险公司或通过办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实惠;股东们认为保 险公司应该尽快、更多地创造利润;违规成立保险公司,私自收取保险费,挪用保险费者时有发生;在普通公民中,有的仍将保险费当作保险“税”,将保险金当作“救济金”等等。在体制管理上有简单划一的现象,展业策略上盲目照搬,保险产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多次改变,仅以收取保费数量论英雄的短期行为,保险欺诈案件有增无减……凡此种种,除了实践的原因之外,对保险的性质在不同程度上缺乏认识,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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