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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即刻保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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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在中国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契约(与财产保险相对的本是人身保险,但本文主要讨论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的签订都已经分别形成一定的手续或程序,尤其是人寿保险,其合同的签订程序更为复杂。从要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保申请书时起,经过体检、接保,至保险人承保时为止,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间。而且按照人寿保险的商业惯例,要保人于提交要保申请书的同时通常须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严格说来应该称为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的金额,因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在这一期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人当然不承担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是投保人通常认为第一期保险费已经交付,保险责任应当开始起算,尤其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纠纷。 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由于未得到保险人的承诺还未成立,保险人不可能根据合同承担责任,但是在投保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补偿,这与保险制度的社会公共性背道而驰;在投保人交了第一期保险费的情况下,显然不够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的保险实践或法律中承认了即刻保险,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暂保承诺。 (一) 1.即刻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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