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改革保险税制,迎接入世挑战
|
| |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我国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改革以后保险税制才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金融业一道统一按8%的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1.农牧保险免税;2.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适用税法不同。简单地说,内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我国的保险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国家扶持的农牧业进行保险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一个共通之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