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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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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对利率控制的放松和资本市场本身的改革,20世纪30年代以来,规范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法规渐渐随市场而变化,并被法规制定者、法院和立法机构打破。如美国在1997年批准了《金融服务竞争法》,废除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有关限制银行、证券、保险三者跨业经营的条款,使三者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美国在注重自身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培育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险税收体系。对于我国一直以来市场准入限制较严、需要按入世有关承诺逐步放开的保险市场来说,与之密切相关的保险税收制度也需要“变革适从”。 一、美国保险税收体系概况 1.实行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合理地确定可扣除项目,保持保险业税收与银行税收的公平。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又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保险业在金融资产中占有较重要的比例,1997年人寿保险资产达1万亿美元,占到私人性质养老金的1/4。然而,美国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1997年12月达成的wto金融服务协议更使其市场开放的趋势加强,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进行跨行业扩张,而国外公司也进军美国市场,与本国那些运营成本较高的保险公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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