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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缠住死亡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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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死亡保险金到底如何给付,引出多种处理意见。其实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被保险人生前有一经济案件在身,牵涉到其生前债务问题的处理而使这笔保险金如何给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被保险人涉嫌经济案 某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员工被保险人b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因一起交通事故而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其法定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死亡保险金30万元,就在办理申领保险金手续过程中,被保险人被列入一经济案件的嫌疑人名单之中,使得原本保险公司可以顺利操作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30万元的工作停顿了下来。 事情是这样的,经查实该被保险人生前利用工作之便将一储户在该行的人民币存款提走近50万元,案发时因被保险人已意外身亡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理储户可向法院起诉,以银行为被告,要求银行予以民事赔偿,再由银行追究被保险人相关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即储户与银行)均顾及其各自在社会上的声誉而致力于调解,故法院同意先用被保险人这3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偿还储户。为此,投保人的法律顾问和受理法院的承办法官一起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3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储户。期间被保险人的妻子c某已承诺将30万元死亡保险金抵被保险人生前所欠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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