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险合同怎样生效?
| | 城镇医疗保险论文 有的城镇医疗保险论文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还没有交纳保险费,便发生了火灾;有的城镇医疗保险论文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虽然投了保,但在合同中又约定,等有了钱再把保费续上,然而偏偏出了事故;有的保户本应交纳2万元保费,但一时手头紧,只交了1万元,却遭了灾……那么,保险合同还算不算数?保险人到底赔不赔?赔多少?许多人为此引起纠纷,面红耳赤,诉诸公堂。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对保险合同效力以及保险责任的影响,普遍存在着三种观点: 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即投保人不付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2.可以将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即如果合同有约定,那么,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3.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只是违约问题,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认为,这三种认识都不正确,因为保险费的交付与否不能构成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 首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2条及《合同法》第45、4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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