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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赔偿协议及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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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财产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对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进行确定,并以此协议作为缮制赔案及计算赔款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协议名称各异,有“定损协议”、“理赔协议”或“赔偿协议”等,其内容也各不相同,以致于有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该协议的履行而产生争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关于什么是赔偿协议? 如何订立赔偿协议? 成为保险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明确和规范的问题。 一、保险赔偿协议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协议”本质上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保险赔偿协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项目、数量、损失金额以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等内容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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