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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业界专家指点迷津 营销员有哪些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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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作者沙银华先生是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基础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作为业界资深专业人士,他长期关注国内保险法的发展变化。新《保险法》颁布之后,沙银华先生应本报之约,对《保险法》修正案在保险代理方面的变化做了颇有见地的分析。 “表见代理”引入新《保险法》 保险法修正案于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修改和增加的条文中涉及保险代理人的达6条之多。特别是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新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增加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修改后的保险法中,“表见代理”的内涵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活动中拥有哪些代理权限,大多数的消费者(主要是投保人)是不知情的,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法律上规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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