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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法开创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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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监管促发展。学习和贯彻新《保险法》,一要确定保险监管部门作用的边界,依法确定保险监管部门职能,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定位;二要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要从无限职能转向有限职能;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职能调整中,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自律职能,对原有的部分监管职能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围绕强化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这一核心,对涉及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监管机构的38处条款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更加全面地展示了我国保险业在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必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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