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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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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形成,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出台的—部大法,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隔6年,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立法基础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保险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做大的修改。 《保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修改《保险法》要彻底转变观念,立足本国实际,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具体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化。保险立法应遵照保险市场运行、发展的规律,放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不必要的控制。市场化、自由化是国际保险立法的一大趋势,我们应顺应这一趋势。 国际化。保险立法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并对照我国在国际公约中关于保险服务的承诺、修改与其不相适应的法律,并将公约的有些内容直接纳入国内立法。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保险立法必须体现出国际化的特性。 公正性。保险立法应平等地对待保险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确保各种不同经营主体地位的平等,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强调保险经营和监管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安全性。保险立法应有助于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力戒动荡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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