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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摘要: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保险实务中常常由此引发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合同条款的内容,然后在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建议。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要获得保险保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保险法》虽然在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情况,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难免由此引发争议。
     一、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及合同条款
     2003年1月21日,某造纸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造纸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保险期限为一年,从2003年1月22日零时起至2004年1月21日24时止。造纸厂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462万元,保险费为3.66万元,分两次支付,2003年1月21日支付1.83万元,2003年7月21日支付剩余的1.83万元。双方签约以后,造纸厂当日支付了首期保险费。但是对于第二期保险费,虽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讨,造纸厂一直借故拖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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