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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过失属于可保危险范围

   一、案情简介
   1993午7月,某市某单位职工陈某参加了该市保险公司开办的统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3年7月21日到1994年7月20日。1993年9月29日下午,陈某外出,家中仅留其子陈涛(当时6岁)一人在家。陈涛玩火不慎将房点燃,致使陈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9月3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二、处理意见
   这是一起投保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儿童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件。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规定: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可以看出:陈某是陈涛的监护人,陈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陈某应对其行为有足够的预见,以防止不测。但保险期内陈某外出,只留陈涛一人在家,无人守护。陈涛玩火不慎失火烧房造成损失,监护人陈某显属监护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应对其过失后果负责。故本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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