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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应履行其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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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1997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7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1998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投保申请书中“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已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栏均未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250多万元。 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7年7月10日零时至1998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兔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它事项作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索赔。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化工厂填就的投保单上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不一致,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化工厂发出的要约提出了反要约,化工厂收受保险单并交纳保险费是对保险公司反要约的承诺,保险期限始于1997年7月10日零时,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限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化工厂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填写建筑物周围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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