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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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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意思。为了避免纠纷,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解释原则:客观标准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普通词意原则;尊重保险惯例原则;效力优先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标准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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