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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保险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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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究过中美保险法的人都会发现,两国保险法在立法宗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和立法监管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当然由于中美分属立法习惯和立法风格大相迥异的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且美国存在各州相对独立等现实状况,所以有些差异是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消除的。从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特别是保险业自身的未来发展看,笔者认为美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监管是最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从立法宗旨看,美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中最根本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在naic (全美保险监管协会)汇编的《标准法律、条例和规则》中,几乎每一章节都设有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一项,并且对违反法例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演算”一节所设定的立法意图为:“保护被保险人、索赔人、债权人和有关公众的利益”;“人寿保险广告宣传的管理条例”所设定的立法意图为“设定最低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保险公司在寿险保单和年金合同的广告宣传中能够将所有重要的相关信息向公众作出充分的、真实的披露”;“中低等级债券投资的限制条例”所设定的立法意图为“通过限制保险公司对中低等级债券的投资集中来保护保单购买人的利益”;而“消费者信用保险法案”则将立法意图设定为“通过对消费者信用保险进行管理与调节来增进公众福利”,同时又规定“本法规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禁止或阻碍合理竞争”,换言之,这项条例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又体现了保护和促进合理竞争的明显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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