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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要情况”的保险告知如何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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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又称陈述或说明,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虽然对于何谓“重要情况”,各国保险法基本上都采用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的解释,将其定义为“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承担某风险的情况”,但由于未对判断重要情况的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实务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常常就某一情况是否“重要情况”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英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了认定“重要情况”的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虽然内容各异,但均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结合几个著名的英国保险案例,对认定“重要情况”的三个标准作一简介和评析,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认定“重要情况”的三个标准 (一)“决定性影响”标准 该标准为英国lloyd法官在对cti诉oceanus一案进行一审审理时所创立。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cti公司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的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该公司时常与其客户就集装箱的损失责任问题发生争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创立了“损失保护计划”,根据这一计划,cti公司同意在承租人交纳了额外的费用后,承担原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用。该公司还就这笔费用先后向crum&forster保险公司、lloyd’s保险公司以及被告oceanus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向被告投保时,原告既未向被告提供前几年的索赔和保费数据,也未向被告披露他在要求lloyd’s保险公司续保该笔费用时,遭到拒绝这一情况。被告后来以原告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被告,因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宣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被告的理由为审理此案的lloyd法官所矩绝,lloyd法官在判决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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