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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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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自198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20个年头。在我国即将进入wto的时候,对条款的有关问题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非常必要。作为1981年条款修改小组的参加人,本人在此将需要进一步商榷的问题谈点看法,就教于专家学者欢迎指正。 一、 条款是对1976年条款的修改,不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在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方面,用过中国产物保险公司 的条款,出用过英国保险学会条款。 针对1972年条款,国外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条款过于简化。有些问题不明确;二是使用了与责任范围无关的政治口号;三是责任范围比国外小。 该条款虽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订。但在主要内容上没有什么变化。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修改1976年条款。不象有的文章说的,条款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争取走在世界前面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上海、广州、天津抽调人员成立修改小组。领导提出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立足于走向世界,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对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要责任清楚、语言简练、尽量扩大责任,订出有中国特色的条款,争取走在世界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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