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
| |
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6日,香港a公司向p保险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提交了一份《财产险投保申请书》,为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z公司投保财产险及工人工资和租金间接损失险,投保金额为1404万港元。次日,p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财产保险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费及费率以安排为准,保险期限自1996年4月17日至1997年4月17日。1996年5月15日,a公司交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共219万港元给p保险公司的指定收款人香港某保险咨询有限公司,p保险公司确认已收到保险费。 z公司原于1989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企业法人,1995年11月24日变更为z公司,同时所有股权转由香港k公司持有,已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995年5月1日,k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约定从即日起k公司在z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所有在中国境内公证处股权转让手续及费用由a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到1995年11月11日才在香港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系独资公司。a公司成立后,没有向深圳外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投资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1995年底,z公司停止生产,仅保留几名员工看管财产,1996年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拍卖z公司的主要机器。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