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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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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是项长期工作,增强保险监管实效,是保险监管工作的目标。但保险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监管并非无所不能,而且,过度的监管会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偏离监管的根本目的。 国际金融监管普遍遵循审慎监管、重点与差别监管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我国香港特区保险监管当局也提出“最大的支持,最小的干扰”监管原则。这样,就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的监管资源,在着力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上下功夫。 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保险监管工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应坚决放开,把该管的管好。保监会通过近一年的试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车险监管制度和航空意外险条款费率制度的改革,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同时,按照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保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制度。这一切,都是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把该放开的放开,是为了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监管的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上来。同时,继续加强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减少以往那种大面积的专项检查,而将重点放到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上。根据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对监管对象实行差别监管。当前应对弄虚作假、欺骗误导客户和恶性竞争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险、航意险等险种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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