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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创新重在提高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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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不仅要求我们摒弃传统的保险监管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要求我们从战略思维的高度紧密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实现保险监创新。监管刨新,需要摆脱监管与发展相对立的思想桎梏,实现二者的辨证统一;监管刨新,涵盖加强与改善保险监管的两大方面,包括观念、制度、组织、服务、技术等内容。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着保险监管的实效,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成为促进保险业全面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实现保险监管创新也当坚持以下有效途径: 以观念创新为先导,拓宽监管视野。我国保险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得以快速发展起米的,在发展阶段早现整体水平起点低、地区之间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完善和经营主体不成熟等特点。与其相对应的保险监管也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既要承担加快发展的历史重任,又要履行完善市场机制的现实职责,还要实现规范与发展的辨证统一目标。同时我国保险市场行为还具有可明显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转型的特征,使保险监管领域中出现老办法不灵验、新办法不会用的困惑境地,迫切需要转变保险监管观念和调整监管思路。保险监管创新首先要在观念上进行创新,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四种眼光:一是世界眼光。不能将监管视野局限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而应放眼全世界,密切关注世界政治、经济的风云变幻和保险、业发展的动态,这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二是时代眼光。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密切关注当代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新动向,使监管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监管经验和技术;三是辨证眼光。理性看待保险监管活动中出现的正负效应,合理使用监管手段,发挥监管最佳效应;四是发展眼光。时代在发展,保险在发展,监管也在发展,必须顺应时代潮流,使保险监管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用发展的眼光、思路和办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信念。观念创新还要求我们在传统保险基础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在保险功能作用上,不仅要坚持风险保障这个基本功能,而且要紧紧抓住我国新世纪前二十年的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拓展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作用,创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发展理论;在保险监管体制上,既要坚持现阶段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专业化的管理制度,又要研究国际保险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推进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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