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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微观强化宏观——新《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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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这些修改为保险市场的所有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为各市场主体设定了新的行为边界,这些都将对我国保险市场的运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放松了对保险公司微观经营的管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权限扩大,有利于增强其竞争力,但同时也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第二,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将进一步加强;第三,更加重视对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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