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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正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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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颁布刚满七年的《保险法》,在经历了诞生至今的第一次修改之后,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新的“职业生涯”。然而在法律程序上已经获得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却在保险业内引起了大大小小的争议。或许这些不同的声音还将伴随在新《保险法》左右,不过“变则通”,保险法修改迈出了第一步,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或许这些执着地围绕在新《保险法》身边的声音,将成为其下一次迈步的原动力。 第92条背后之争 就在本次《保险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当天———10月28日,记者发现,在修改的38处条文当中,第92条第2款最引人关注,这就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一个“但是在拓宽产险公司经营范围的同时,给寿险公司头上扣上了一顶无形的紧箍咒,这在业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来自寿险公司的声音是,由于长期寿险短期内很难见利,像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这种短期人身险业务,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寿险公司经营当中短期利润的主要来源。2001年全国短期人身险实现全年保费收入121.63亿元,占全年人身险业务的8.54%,其中意外险全年保费收入73.76亿元,同比减幅6.7%;短期健康险全年实现保费收入47.87亿元,同比增长153.93%。产险公司对这块市场的介入,将打破现有寿险公司已有的均衡局势,这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冲击是最大的,毕竟它一直是寿险公司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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