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论文中心 论文分类 论文搜索 论文发表 汇款确认 会员专区 在线购卡 服务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保险论文--聚焦《保险法》修改: 保险法修改何处入手
推荐论文
·新课程标准下学生数学学习
·当前国企人力资源管理中存
·物业保安如何服务
·探究学习”在物理教学中的
·探求信息技术与数学教学的
·让学生走进生活、感悟数学
·尊重学生人格加强差生转化

·英语教学中课堂气氛与教学
·入党申请书
·浅谈数学教学中学生逻辑思
科目列表
市场营销 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社会实践 先进教育
伦理道德 艺术理论 环境保护
农村研究 交通相关 烟草论文
电子电气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电影艺术 国学论文 材料工程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信息技术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自然论文 德育管理 农村教育
素质教育 三个代表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哲学论文 工商管理
证券金融 社会学 审计论文
会计论文 建筑论文 电力论文
水利论文 园林景观 农林学
中医学 西医学 心理学
公安论文 法学法律 思想汇报
法律文书 总结报告 演讲稿
物业管理 经济学 论文指导
计算机 护理论文 社会调查
军事论文 化工论文 财政税收
保险论文 物流论文 语言教育
教育教学 给水排水 暖通论文
结构论文 综合类别  

 
聚焦《保险法》修改: 保险法修改何处入手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将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在某些方面甚至制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保险法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而我国现行《保险法》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并在一起进行规定,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
     分业经营不符合保险发展的国际趋势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9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因此,我国保险业是严格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的,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化和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也断送了中国保险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路子,需要进行修改。
 
<<<<<全文未完>>>>>
是否要阅读全文?点卡会员将扣除1点!点击阅读全文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中心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QQ:277865656
或写信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