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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把握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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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今年在组织处理一起案值240多万元的海运追偿案件中,通过在发生货损的第一时间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船东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从而为追偿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深感到在追偿工作中只有灵活运用法律,才能保证追偿的最佳效果。 2001年1月12日,由人保福州市公司承保的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10400吨豆粕、玉米,经由海南某船务有限公司某号货轮承运,自大连港运至福州马尾港。某号轮在行驶至即将到达马尾港的闽江口水道时,因避让左侧航道的出港船舶,船长冒险从右侧航道一沉船的南北两个浮标之间穿过,导致船底触碰沉船,该轮第三货舱中部左舷被撞开一个长1.5米、宽0.3米左右的豁口,造成承保的3号舱内散装豆粕大部分被水浸湿受损,受损额约230万元。 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我们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确定了“理赔和追偿同时进行”的原则。在理赔方面,协助被保险人联系港务局抢卸货物,并及时处理受损物资。在定损的过程中,我们出面委请商检和船检进行检验,为定损的公正合理和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依据。在追偿方面,委请专业的海事律师迅速介入此案的追偿工作,拟定了迫偿的思路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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