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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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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4日,黑龙江省某市某单位为其职工统一办理了《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福寿安康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58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单生效后的第6天,该单位职工张某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查意外伤害事实清楚,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应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1978元、死亡保险金108000元。案情很简单,本应毫无异议。但是,在死亡保险金应该怎样支付上却遇到许多适用法律的问题,这是很值得研究的。 一、谁是保险受益人 本案保单所载的受益人张某已死,生前也未再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支付给谁?《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按法律规定,保险金应支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除妻子、儿子之外,还有兄弟三人,已分别成家并分别居住在三座城市,母亲健在,退体后住在小儿子处。在这些人当中,究竟谁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人认为:张某的儿子刚满八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有人认为: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只要张某的妻儿健在,其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还有人认为:张某的母亲若成为法定继承人,必须具备与张某共居一处并靠张某供养生活等条件。针对谁是法定继承人的问题,经办人员认真查阅了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都没有先后次序之分。所以,尽管张某的儿子未成年,张某的母亲与张某不在一地居住、也不靠张某的供养生活,但仍然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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